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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所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由退税分局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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