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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直属1-5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发〔2000〕14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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