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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属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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