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十一月十四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