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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张剑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陕西省公安厅消防局副政治委员张剑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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