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分)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函(2000)10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二月七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