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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财税[2001]7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五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71号

各省、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倍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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