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人发〔1997〕71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评论(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人发〔1997〕71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