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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国税机关要及时督促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按规定办理有关就地缴纳所得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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