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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抵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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