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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进行抵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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