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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l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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