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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金属结构制作工程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水利水电建设金属机构制作工程处《关于2000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新水金处字[2000]26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水利水电建设金属结构制作工程处2000年度向其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1000000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管理费分摊(提取)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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