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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减征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新政办函{2000}101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理》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依照新政函{2000}137号件精神,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 2000年1月1日 起企业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实际按应征税额的45%征收)。减征时间暂定为5年”。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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