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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联动扩面代征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通告》(长政发[2001]58号)精神,现就联动扩面代征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面代征范围

根据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长沙市工商部门负责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扩面和征收工作。

二、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一)缴费基数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长沙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新设立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当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200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4元。(具体测算标准见附件)

(二)缴费比例

1、2001年4月-200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16%,雇工缴费比例个人部分7.5%。

2、2002年4月-200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18%,雇工缴费比例个人部分8%。

三、扩面征缴方式

(一)参保手续

1、各参保单位按《通告》要求,并携带下列资料到市企业社保局征收三科办理登记手续。

(1)工商执照、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员工名册

(3)办理参保手续需填写的表格见附件。(需盖章)

2、参保单位办理好参保手续后,到代征单位按文件规定标准办理缴费手续。

(二)征缴时间

个体工商户由代征单位分一个季度或半年、一年征缴一次、

(三)代征单位在征收养老保险费时,须开具市企业社保局发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

四、结算方式

(一)代征单位每月底与市企业社保局结算一次,并将征收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市企业社保局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

(二)长沙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

帐号:1901001009014421729

开户银行:工行五一路支行

(三)每月底与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核对清征收金额和人数,同时用已开过的发票换取空白发票。

五、征收管理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代征单位可暂按基本标准确定应缴纳数额。

3、用人单位瞒报、漏报参保人数,由代征单位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报瞒报、漏报的人数和少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用人单位或代征单位截留、挪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收经费

各代征单位用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的成本费用由市财政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七、联系部门:

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征收三科

联系电话:4427526 2234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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