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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电力集团公司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省电力公司资金账簿新增的资金,除因改制和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层层上移国家电力公司、再由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其对该公司长期投资的,并在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部分不再贴花外,其余部分均应按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贴花。

二、对电力集团公司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省电力公司拨给各分公司的资金作为投资(或再投资)的,计税贴花时可给予扣除。各地税务局要严格掌握,保证账实相符。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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