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6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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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6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