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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0年4月4日国税函〔2000〕228号)




二〇〇〇年五月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自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来,根据“议定书”对缔约国的要求,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在“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领域进行淘汰工作。其中化工行业全氢泾关厂计划已经“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并从1999年开始组织实施。经国家环保总局招标而关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企业可以获得多边基金的赠款。根据“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的化工行业淘汰计划的要求,有关企业获得的赠款应用于关闭生产线的利润损失、人员安置补偿和拆除费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议,为了顺利履行“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标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名单执行,并注意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对赠款的运用情况。



二〇〇〇年四月四日


附件:1.1999年度化工行业中标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 名称 签约日期 合同金额

1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五岭化工厂99/4/222,232,900

2浙江临海水洋化工厂99/4/23300,000

3浙江临海建新化工厂99/4/23300,000

4广东肇庆化工有限公司99/4/23400,000

5湖南益阳氯碱实业总公司99/4/23400,000

6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99/4/29500,000

7盘锦辽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氯碱厂99/4/29500,000

8江苏省建湖县磷肥厂致冷剂分厂99/4/29550,000

9平泉龙威氟化一厂99/4/29500,000

10商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9/4/29600,000

11上海曙光工厂99/4/29600,000

12河南鹤壁市化工一厂99/4/29650,000

13四川省自贡釜江化工厂99/4/291,400,000

14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9/4/291,600,000

15惠阳化工厂99/4/302,600,000

16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99/4/302,300,000

17邵武市氟化工厂99/5/12700,000

18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99/6/42,022,475

19武汉市长江化工厂99/6/412,708,150

20江苏省吴县聚兴化工有限公司99/6/44,589,256

21江苏省吴联合化工厂99/6/45,349,360

22江西省德安氟化总厂99/6/4522,060

23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9/6/415,487,800

24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99/6/434,387,664


附件2.2000年度化工行业中标企业名单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企业 名称 签约日期 合同金额

1无锡市湖山致冷剂厂99/12/2418,369,640

2自贡市致冷剂厂同上9,341,328

3兰溪市致冷剂厂同上30,858,487.79

4瑞安市海天化工有限公司同上17,625,780

5枣庄市薛城新星化工厂同上2,238,400

6常熟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同上90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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