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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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