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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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