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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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