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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盐业公司分摊应由各分支机构承担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盐务局分摊1998年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1999}059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统一自治区盐业公司将统一核算,属于各分支机构应承担的有关费用531.605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分摊给所属分支机构,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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