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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税总局涉外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海洋石油分局:

迎接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发[1995]82号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对外商投资企业单独使用的中英文对照“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从1996年起停止,今后均应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及沪国税征[1995]68号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为使该项工作纳入正常的管理范围,各区、县外税所、外税分局和浦东新区财税局所需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可向所在单位稽管科或稽管处申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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