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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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