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1998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海南省县域经济晋级升位实施方案(试行)》(琼发〔1998〕11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省委、省政府在原实施方案(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市县经济发展考核办法》。此考核办法更加突出重点,更加简便,易于操作。现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8月7日
海南省市县经济发展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含农垦)增加量和国内生产总值(不含农垦)增长率。 (二)人均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加量和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 (三)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量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四)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职工工资发放率(考核本级财政供养部分)。 注: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情况由省财政厅提供,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职工工资发放率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提供。
二、计分标准
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分40分;上述4项考核指标共60分,每项均为15分(其中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均为7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加量、人均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加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量、职工工资发放率均为8分)。
三、考核方法
每项指标以19个参加考核市县中最高者为满分,其它市县根据比例计分;负增长为负分,但负分绝对值不超过该项指标计分标准。 根据综合得分或排位进行通报与奖励。 市县经济发展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 本考核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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