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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联汇实业总公司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你局《关于新疆联汇实业总公司申请分摊管理费的请示》(市地税政二字{1999}13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经研究,同意新疆联汇实业总公司1998年度向其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256.770.34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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