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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厅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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