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已废止)
深圳保监办:
为使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更加科学与合理,保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费率表(费率表见附件一、二、三)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率表自 2001年4月1日起 实施,保监发[1999]32号下发的《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同时废止。
二、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费率规定开办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公司均不得变更费率水平。
三、各公司在办理业务时应采用适当方式,将费率表使用说明(见附件四)第八项的内容向投保人明示。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非营业)
2、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营业)
3、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
4、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二OO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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