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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我部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改革的要求,由我部标准定额司组织编制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已经审查,现予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8)同时停止执行。

《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由天津市建委负责解释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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