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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冻鸡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冻鸡加工贸易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起,将冻鸡(税号:02071200、02071400、02071411、02071419、02071421)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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