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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民用枪弹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民用枪弹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署监[1998]4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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