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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