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函[1998]59号)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59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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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函[1998]59号)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59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