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查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查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 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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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查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 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