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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新制订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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