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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60元、280元、310元、340元、370元。各市分类标准见附表。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7月日起执行。鲁政发〔1999〕95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

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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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区 │最低工资 │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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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 │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

│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 │ 370 │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长岛县 │ │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 │

│威海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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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各县级市 │ │

│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阳市 │ │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 │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 │

│济南市:长清县、章丘市、平阴县 │ 340 │

│淄博市:除张店区、临淄区外的各县(区) │ │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 │

│潍坊市:除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外的各县(市、区) │ │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 │

│日照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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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各县 │ │

│临沂市:各县 │ │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 │

│枣庄市:除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外的其他县(区) │ 310 │

│东营市 │ │

│烟台市:栖霞市、海阳市 │ │

│莱芜市 │ │

│德州市:德城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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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 │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 │ │

│德州市:除德城区外的各县(市) │ 280 │

│滨州市 │ │

│菏泽市:牡丹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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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 260 │

│菏泽市:除牡丹区外的其他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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