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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属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390号“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29日

国税函[1998]3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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