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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函发[1995]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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