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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给个人入股股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件精神,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给个人入股股金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含单位集资分配给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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