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5]37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财政部财商字[1995]379号文
评论(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5]37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财政部财商字[1995]379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