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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向题的复函》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 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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