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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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