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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春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国有股权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汉石油”等6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0号)精神,现对长春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股权受让中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请示批复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国有股权1155万股,无偿转让给长春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转让行为,对转让方与受让方都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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