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外经贸以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外经贸以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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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外经贸以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