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物价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你们,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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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物价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你们,请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