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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军队干部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精神,现就复员干部重新就业后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军队复员干部重新就业后可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有关待遇。

二、重新就业的军队复员干部,其在部队的军龄可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其军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在此文下发之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发文件不符以上规定的,改按此文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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