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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就《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农民工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新参加人员办理。

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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