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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适应城市住宅商品化进程,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已经第130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此次修订的指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京政发〔1994〕72号件同时废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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