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沧乐线公路项目建成后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冀交字〔2002〕353号和冀交字〔2002〕615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沧乐线公路项目建成后,在沧州市与沧县交界附近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3年。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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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冀交字〔2002〕353号和冀交字〔2002〕615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沧乐线公路项目建成后,在沧州市与沧县交界附近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3年。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