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吉化集团公司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吉地税个所字[1999]1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单位代扣代缴
你省吉化集团公司发行的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个人因购买该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吉化集团公司统一在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