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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取得吉化集团公司债券利息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吉化集团公司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吉地税个所字[1999]1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单位代扣代缴

你省吉化集团公司发行的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个人因购买该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吉化集团公司统一在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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